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