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组织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效率。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