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