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执行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