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对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环境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分类评价制度。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以创新质量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