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进重点发展领域急需的科研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在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研发条件、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成果处置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高精尖缺人才。企业引进人才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费用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与省外、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合作,采取联合建立产学研研发机构或者联合办学等方式,引进其研发团队。
鼓励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