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人才住房发展规划,通过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引进人才聚集的地区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自有资金,自主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