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建立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坚持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