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建立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坚持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