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