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