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产业布局,培育龙头企业,完善配套体系,优先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