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力布局,坚持产业差异化发展原则,加强对全省产业创新发展的统筹规划,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