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等优势领域组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

鼓励建立大企业、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发挥资源集聚优势。

支持大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托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与应用开发,实现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