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七条有效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与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约定职务创新成果的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