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三条有效省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先行自主融资开展科研活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自主融资科研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因科研失败或者科研成果收益不足以偿还融资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补偿;对融资成功并用科研成果收益足额还贷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