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自主决定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