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盐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盐湖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湖保护工作。

盐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盐湖保护工作,履行日常巡查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盐湖保护工作。

市、盐湖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文物、水行政、发展与改革、财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盐湖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