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体育场、大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综合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全覆盖的规定,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休闲基地)等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特点,建设符合本地需要的健身广场等体育设施。
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建设符合农村特点的篮球场、乒乓球台等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