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体育设施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