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遇有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临时征用经营性体育场馆。体育场馆的设施被征用期间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