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开放。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