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应当在不影响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