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设施的,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