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体育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少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