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新建学校的建设主体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