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体育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新建学校的建设主体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