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体育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