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