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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效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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