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有效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