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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有效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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