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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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