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