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