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加装、迁装、改装、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损坏消防供水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