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