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发生干旱、咸潮等突发事件时,不执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临时性供水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