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用户应在供用水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内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缴后连续六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缴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