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府负责建设,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单位专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住宅小区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和管理。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