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府负责建设,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单位专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住宅小区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和管理。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