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消防供水,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由供水企业通报消防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