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用户与供水企业因水表准确度发生纠纷,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供水企业按水表快慢比例追收或者退还水费,但只以发生争议前最近一个抄表周期为限。对水表准确度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申请检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