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定期更换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企业应定期将水表更换情况汇总,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