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定期更换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企业应定期将水表更换情况汇总,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