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三)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