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