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