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