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程建设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或者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