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建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