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宅基地审批、房屋质量监管、对自建房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建立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审联办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