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十条有效建房人对自建房屋的质量负责。建房人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依法申请宅基地审批、申报开工登记、签订建房合同、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