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管理和服务,制定农村自建房屋开工登记、安全鉴定、建房合同样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