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