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